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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理念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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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相继建立,关于我国文化生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日趋丰富。但从现有研究来看,跨学科交叉与综合研究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基于
伴随着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相继建立,关于我国文化生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日趋丰富。但从现有研究来看,跨学科交叉与综合研究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基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动态性以及不确定性正是现代社会治理问题的典型性特征。基于现代治理理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研究,探寻其建设模式或体系,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整体性原则
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召开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上拟定的《关于整体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Yamato宣言》,从多个方面探讨了将整体性方法用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将整体性保护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刘魁立(2004)从非物质文化事象本身和文化的生命之源;空间向度和时间向度;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观与其背景和环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的整合和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对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尊重[1]等6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进行了阐释。赵艳喜(2009)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2]王巨山、夏晓晨(2011)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征和具体类别体现出的特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整体性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内容观、自然环境观、文化生态观和文化功能观[3]4个方面。基于相关研究,从整体性保护内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范围上从遗产自身向其周边环境以及环境中的各组成要素的扩展,从遗产自身向遗产传承人以及遗产相关社区民众的扩展;二是方法上从简单的收藏、展览向综合保护措施的应用的扩展,从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的转变;三是保护主体从单一化向多主体合作的演变,其目的是通过对遗产、环境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动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中国实践
基于对整体性原则的实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民族文化生态村等多种综合性保护方式,并于2006年提出了通过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新举措。整体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方式,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整体性原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理论基础之一。2010年2月文化部为进一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颁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原则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和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根本宗旨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是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殊区域。针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内涵及原则,赵艳喜(2012)通过对整体性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分析,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通过对特定区域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实现“区域性整体保护”。[4]李山岗(2016)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样本,对其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5]刘魁立(2007)提出了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开放性原则、发展的原则、主体性原则、尊重寓于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以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6]。
综合来看,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结合地域特点和具体情况,在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文化形态的综合保护;二是关注对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三是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文化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区域以及整体性保护四个概念紧密相关,基本上都具有相对独特的文化形态、较大的地域范围、与历史文化名城高度重合以及面临不同的威胁四个方面的特点[7]。所萌(2014)是对以往以民俗学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的突破。其从区域发展的视角,构建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从传统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向多种文化表现形式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保护的转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主要实践方式。
文章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jzxyxb.cn/qikandaodu/2021/0218/437.html